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号**路**局。无前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9年12月5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通知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渭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通渭县公安局认定:2019年以来,通定高速**负责人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要求改迁通定高速沿线的通信光缆,避免影响工程进度。一直以来,**、**、**三家公司因土地征收等问题未能完成改迁。2019年6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现场商议后决定将马营镇**村**社施工现场的通信光缆切断,并当场要求马某用挖机将光缆切断,马某等人先后将6根电线杆,30余条通信光缆挖断,致**、**、**三家通信中断,造成**通信中断3小时45分钟,**通信中断11小时52分钟,**通信中断22小时。
经审查,本院认为通渭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已灭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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