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8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为赚取0.1%的开票费,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沈某某介绍朱某某控制的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给江苏**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166030元,税款16453.43元;通过沈某某介绍朱某某控制的常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给常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378800元,税款37538.73元。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共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544830元,税款5399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人口信息、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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