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明知其丈夫孔某某服用肾移植抗排异药物的剂量已经下降,在帮孔某某配药过程中对医生隐瞒真相,多次通过医保途径购买超过孔某某服用剂量的药,并将多余的药物转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获利,共计骗得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0693.89元。
2019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史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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