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村**,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16年6月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阳**包装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领取退休金8364.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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