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灵武市**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镇,现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灵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前妻杨某某于2004年因肝癌去世,史某某于2005年娶了现任妻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史某某的前妻杨某某去世后,史某某未到公安机关注销杨某某的户口,而杨某某生前所工作的灵武市**林场以杨某某的身份保留了职工名额,并让史某某的现任妻子王某某冒名杨某某,王某某在史某某的授意下,冒名杨某某,之后王某某以杨某某的身份办理了一张二代身份证及和史某某办理了结婚证。自2005年王某某顶替杨某某上班至2017年7月份王某某退休,王某某一直冒用杨某某的身份在**林场工作,灵武市**林场一直以杨某某的名义给王某某交纳养老保险,王某某自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一直冒用杨某某的身份领取养老保险金,经侦查核实,王某某冒用杨某某的身份领取社保金共计59422元。王某某冒用杨某某身份截止2018年11月领取医保基金共计16740.05元,其中住院费414.17元,门诊统筹763.37元,划拨个人账户11835.51元,共计16740.05元。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向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还59422元,于2019年2月3日向灵武市医疗保障局退款16740.05元。
经本院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武市公安局认定的史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证据证明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待遇,且犯罪数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起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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