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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鸡西市鸡东县**街**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2016年初来青无业以放贷为生。2017年7月下旬,姚某某急需资金找到史某某贷款人民币55万,史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与姚某某签订了人民币55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史某某伙同付某某以需要交纳保证金和服务费的名义从姚某某贷款金额人民币55万当中扣除了人民币10万元,姚某某实际拿到手人民币45万,姚某某每月以人民币55万元的金额月息8厘交纳利息,被骗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姚某某对借款金额、实际本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认知一致,并无虚构、隐瞒。目前证据无法证实史某某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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