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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诈骗罪)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县,住**自治区********队,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9年8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高某某(未到案)、段某某、谢某甲、王某某、闫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高某甲、康某某、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薄某甲、薄某乙、杜某某在泰国境内以赵某甲(未到案)为主犯,李某某、谢某某为组长组成诈骗团伙,用手机微信在网上以“拉卡拉”及“平安易贷”的名义发布能够贷款的虚假信息广告,吸引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让他们加入微信群,加入之后,该犯罪团伙负责“聊前期”的被告人让客户先交纳1000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被害人缴纳前期费用后,负责聊前期的被告人将其信息提供给负责后期诈骗人员重新建立微信群,负责后期诈骗人员以缴纳抵押金、提供评分、提高额度、验资等各种理由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18年7月14日到达泰国,并帮助该诈骗团伙解封微信号10个。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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