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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原**股份有限公司水果基地采购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9月4日退补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05年通过应聘进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2014年开始至今负责步步高公司水果基地外出采购工作,2018年7月份,史某某被派往步步高水果供应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果园去负责采购工作,自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5月28日,史某某通过银行卡,多次收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的贿赂款共计14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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