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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世界酒店分公司前厅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院**号楼**。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凯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18年7月至案发,利用担任北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前厅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市场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陈某某,违规为旅行社调整客户入住房型,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旅行社负责人给予的钱款,数额较大,其中史某某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7月15日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投案。在单位调查期间,史某某配合调查并将违法所得退还单位予以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但史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到案前配合单位调查并将违法所得退还单位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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