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不满被害人段某某、冯某某家中噪音影响自己生活,遂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与被害人段某某和冯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强行进入被害人段某某和冯某某住宅内,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对被害人段某某、冯某某要求其离开的要求不予理会,并与被害人段某某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冯某某的左眼眉骨受伤,后又闯入厨房内持菜刀威胁被害人段某某、冯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妻子冷某某赶来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拉走。被害人段某某、冯某某遂报警。2020年10月23日,民警电话通知史某某接受调查,史某某自动到案并供述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8日,被害人段某某、冯某某收到史某某妻子赔偿15000元,同日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犯罪前科、不吸毒、本案系邻里纠纷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