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汉族,194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822xxxxxxxxxxxx,文盲,务农,现居住于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某农场某分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某农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3月18日被五原县森林公安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五原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回。
五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03年将其某农场场部承包的耕地加入退耕还林工程项目,2017年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因树木死亡雇佣推土机将五原县某农场某分场北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内的树木全部推倒,并土地平整种植葵花等农作物。该地块属于防护林地,经现场勘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12.12亩,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证实土地性质方面证据不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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