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门**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21时至2018年12月9日19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桥附近、门头沟区利达酒店、大兴区宏大南园等地,因被害人徐某某(男,35岁,北京市人)诈骗行为引发纠纷,非法拘禁徐某某并进行殴打,致其额部及左颧部皮肤挫伤、左肩部皮肤挫伤、右腕部及右手虎口处皮下出血,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引发,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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