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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41********,汉族,文盲,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家门口东侧菜地里种植罂粟种子,于2020年4月16日被民警查获时已长成幼苗。经清点,该地内种植的罂粟幼苗共计986株。经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史某某种植的986株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3、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调查报告;4、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系初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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