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4月1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保定市满城区**路其经营的**汽修厂内非法销售柴油。2020年4月10日满城区公安局对该汽修厂进行检查,查扣史某某销售柴油的账本,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10日共销售柴油21万多元。史某某非法获利13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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