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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69****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现河间市******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超载驾驶冀J5****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9公里(固安县柳泉镇北义厚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郭某某驾驶的冀T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挂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史某甲受伤,冀J5****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史某已受伤、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史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史某已、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之行为。但案发后,史某甲认罪认罚,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史某甲的相关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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