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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1********,汉族,中专,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附**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醉酒后驾驶川XL****号小型轿车,从绵阳市涪城区花样年华酒店出发往园艺山行驶,行经一环路西段三汇立交桥处,被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后到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史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史某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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