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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7********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9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46分,被不起诉人史某甲醉酒后驾驶蒙L*****号奇瑞牌小型普通轿车沿乌拉特前旗S315线261公里900米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6.05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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