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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1月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上午8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村**路交叉口附近,因被害人史某乙驾车与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的妻子高媛媛驾车发生剐蹭和争执,后史某甲接高媛媛电话赶到现场后与史某乙发生冲突,并致史某乙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史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与史某乙达成调解,史某甲一次性付给史某乙医药费和各种损失费用8万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史某乙对史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史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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