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自2019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8日,多次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附近商铺内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1950元,和一部魅族手机,经鉴定价值428元。
1、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观山湖区会展城A3组团附2号30号“百世快递”门面收银台处,盗窃被害人张 某某一部魅族S6手机,现金50元,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归还被害人张某某。
2、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6号A3-1-7号“康晨缘盲人按摩”店收银台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500元。
3、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会展城A区6号A3-1-18“卤香缘”店面收银台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00元。
4、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A4-负1-24号“番茄鸡火锅”门面收银台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200元。
5、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A4-负1-25号“息香源阳朗辣子鸡”门面收银台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700元。
6、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A3组团负2层27号圆通速递收银台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上述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史某甲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盗窃金额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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