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窝藏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期**号楼**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门福志,山东省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明知其父亲史某乙(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在济南租住的房屋提供给史某乙居住隐匿。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到青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