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住江北区****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手戴不锈钢丝手套在鄞州区****公寓**房间喂养一条无毒蟒蛇时被咬,无法挣脱近十分钟,后史某甲因自我救护及泄愤,用剪刀杀害了该蟒蛇,并将杀害蟒蛇的图片发至微信朋友圈炫耀,当晚觉得不妥后删除。经鉴定,被杀害的蟒蛇为球蟒,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书证:被杀害球蟒照片、手部被咬受伤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曾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1491号物证鉴定书:球蟒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具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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