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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通榆县**号楼**单元**楼**,系通榆县**单位职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史某甲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明知史某乙过户其名下的**镇吴某某房产、**家属楼**单元**楼西及**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三处房产为史某乙非法抵押获取而帮助其顶名过户,并将价值20万元的**小区**号楼**单元**房产以10-15万价格低价购买,史某甲在2019年3月1日看到公安机关关于检举揭发丁某某、史某乙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在明知上述房产为史某乙涉黑资产的情况下未向公安报告,直至2019年08月0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史某甲家中扣押史某乙房产票据、合同等重要证据,史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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