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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丙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大冶市**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叶某丙将其黄石市**有限公司资质借给程某某参与该工程投标,并介绍程某某借用大冶市**工程公司、阳新县**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后程某某以串通商务标报价方法,以黄石市**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并承包施工,中标金额为18481265.28元。中标后程某某支付给叶某丙费用60万元。

2、2015年6月,大冶市**工程项目**标段公开招标。程某某与黄石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商定共同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程某某得知叶某甲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遂邀约其合伙围标该项目。期间,叶某丙帮助叶某乙借用两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最终程某某、叶某甲、叶某丙商定共同围标该项目,其中程某某安排余某某找戴某某借用了广州**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资质,叶某甲借用了武汉**艺术有限公司、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叶某丙借用了湖州**园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有限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最终程某某等人采取采取串通投标报价方法以广州**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43,540,079.16元。中标后程某某收取叶某乙和叶某丁支付的费用280万元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其二人承建。

另查明:叶某丙2019年11月1日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串通投标犯罪事实,并退缴其犯罪所得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招投标资料、财务账目、银行账目、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郭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叶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60万元由大冶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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