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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7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高新区**。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先后于2020年5月22日、8月6日二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6月19日和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疑难,本院先后于同年5月9日、7月23日和10月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8日7时许,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2社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乙的二儿子叶某甲因在生产工作过程中,操作机器设备失误,致厂区塑料粉碎机设备因温度过高而发生燃烧,从而将厂房内随地堆放的泡沫材料引燃,以致使厂区及周边四个厂房发生火灾事故。

经九龙坡区消防支队火灾损失评估,重庆**有限公司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890617.9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418”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2019年4月18日重庆**有限公司火灾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庆**有限公司的法人叶某乙对该火灾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叶某甲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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