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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9日凌晨01时至02时之间,被不起诉人叶某乙伙同同案人员徐某某、叶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青田县**镇**村**外面的小河内以高压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渔获物2.6公斤,共计287尾。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年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止,丽水市范围内的江河和紧水滩、石塘、乌溪江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经青田县农业农村局专家组出具的非法捕捞损失评估意见书,徐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为156元,需按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直接损失价值的二十倍进行放流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计人民币3120元。被不起诉人叶某乙已全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

本院认为叶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瓶一只、升压器一只、网兜一个、电鱼杠一只、红色塑料桶一个由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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