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11983********,汉族,本科文化,甘肃省酒泉市**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区**路**号***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塔县***音乐餐吧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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