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泸州**公司销售员,四川纳溪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拟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泸州**管理有限公司绿地城销售房产期间,为了帮助客户顺利通过银行贷款,以1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已判)购买伪造的离婚证1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