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为廉江市**街道**大道西路**房,现住廉江市**花园**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伙同胡某某经合谋,在廉江**酒店1089房、**酒店1022房、湛江**酒店入住8503房多次开设“番摊”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每次参赌人员均有十人以上,赌注为每人每局30元至2000元不等,赌场开设时间一般为当天14时开始,18时结束,赌场以摊纸、摊鞭、纽扣及茶杯为赌具。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赌场负责组织人员和“罩摊子”、 “分摊子”及“做数”,并以每天100至20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杨某某以电话形式纠集人员过来参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赌场“做数”,并参与赌博。
2019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胡某某在湛江**酒店8503房开设番摊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及参赌人员蔡某、陈某、陈某、韩某某、黄某某、揭某某、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莫某某、彭某某等十多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并于现场扣缴了赌具一批及赌资若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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