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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为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200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务工,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珙县**镇**村**组**号,现住珙县****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许某某在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网络贷款过程中,秘密窃取李某某支付宝花呗上的资金8726元予以套现分赃。叶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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