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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市容环境服务站工作人员,住新建区长堎镇(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南昌市新建区某市容环境服务站的员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钩臂垃圾车在3号窖口倒垃圾时未留意观察车辆周围环境,倒车时将正在3号垃圾窖口清理垃圾的员工饶某某挤得掉进压缩窖口内,随后监控室压缩设备操作员赵某某在未按照操作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观察3号压缩设备实时监控画面的情况下,直接操作3号压缩机进行压缩作业,导致饶某某被挤压死亡。

2020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赵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饶某某家属**元,赵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饶某某家属**元,被害人饶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该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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