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强,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村街东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叶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为其提供伊吾县***沿路和***乡路口交警出勤的时间,以便于被告人叶某某组织的超载货车顺利通过而不被交警查处。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孙某合谋后,利用各自在伊吾县公安局交警队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被告人叶某某提供沿路交警执勤时间。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获取的交警执勤信息,带领货车司机躲避沿线交警检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每辆超载货车司机收取1700元、2200元不等的带路费,其中,李某帮助被告人叶某某收取带路费20500元,叶某强帮助叶某某寻找大车司机、组织货源、交纳超载货车停车费16500元。
本院认为,叶某强的上述行为,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