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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高县人,宜宾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7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庭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是四川*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四川*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宜宾*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为获取利润,联系*丙公司的魏某某(另案处理)、*甲公司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沙河镇污水处理厂、月江镇污水处理厂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串通报价的方式获取上述工程,并约定若*丙公司、*甲公司中标,陈某某均会出资参与承建。

2019年8月,高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沙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对外公告公开招标。陈某某获悉后,召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及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确定三家公司按照低价投标方式,即按投标报价下浮14.5%来报价,陈某某、魏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分别安排张某某、王某某为三家公司制作标书。该项目推迟开标后,陈某某、魏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再次商议,决定三家公司下浮一百元以内报价,三人又安排张某某修改三家公司标书报价。最终*乙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438.2111万元。

2019年9月,高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月江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对外公告公开招标。陈某某获悉后,召集魏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商议,确定按投标报价下浮9.5%来报价。陈某某、魏某某分别安排张某某、王某某按此报价制作标书,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则要求以下浮5%的报价制作标书。*乙公司、*丙公司、四川*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入围抽签,陈某某联系*丁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以给予2.5万元的方式劝退邓某某,同时也告知魏某某*丙公司不参与抽签。最终*乙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345.9万元。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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