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胥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夏云轩”名字的假驾驶证,并用这本假证及复印件在胡某某的汽车租赁公司多次租用轿车,时间达一年左右。叶某某另于2018年3月5日、4月6日分别在温州怡乐禾宾馆、三门县爱琴海宾馆使用该假证登记入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诉人叶某某、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材料、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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