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俭坪乡龙泉村叶家台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正安县土坪镇联盟村凉风垭组驾驶贵C8****号轻型自卸货车装完混凝土后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并导致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