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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桐城人,现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1时1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驾驶皖H**H**号小型轿车,沿**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S**线**处左转弯时,与沿路边行走的秦某某相碰。造成秦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3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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