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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9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新AB****号绿色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口以南100米处路段时,将路边行人龚某某碰碾致伤,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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