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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42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0********,汉族,江西省**人,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浙G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街道**村驶往**街道**区,同日18时03分许,自西往东途经义乌市**街道**大道**地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限速60km/h,经鉴定车速63km/h),碰撞自北往南横过西站大道的由黄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车祸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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