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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随车搭乘其妻张**在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乡村公路上行驶。12时37分许,车行至该公路K10+200M处,左转弯下6%的坡过桥时,车辆从桥北侧翻下距离桥面4.12米的河道中,致被害人张**当场死亡,叶某某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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