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本人所属王牌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东兴区境内:内吴路(柳桥乡龟山村村道)1KM+450M处,车辆尾箱门打开,与道路右侧行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母亲)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死者亲属已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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