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川LZ****号小型货车,由五通桥区方向往石麟镇行驶。4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西坝镇农贸市场附近时,与对向行走的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9月2日,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叶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待交警到达,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叶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额外赔偿死者家属并实际履行,同时取得死者家属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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