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8年10月4日13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沪A7****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西向东行至白蒲镇幸福路交叉路口,超过规定时速,且通过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未降低速度,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由陈某某(男,殁年82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4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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