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L5****重型厢式货车从惠东县平海镇往铁涌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铁涌镇盐洲路口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肖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