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车架号码WS201902****)由本县西坑镇方向驶往黄坦镇方向。17时41分许,途经322国道线88KM+550M本县西坑镇敖里隧道口地段时,左转弯掉头前轮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后方同向直行的陈某某驾驶的悬挂“浙C1****”临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殁年41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政)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盆部闭合性损伤,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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