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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廊泊线88KM+600M处(大城县南楼堤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叶某某应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积极救助被害人,之后主动及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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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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