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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光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深圳MC****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天桥路段时,该车车头前右部与周某某驾驶的因躲雨停在桥底最左侧车道上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叶某某将周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报警。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深圳MC****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车辆类型应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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