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永泰县塘前乡大樟村往福清市一都方向行驶,途经永泰县塘前乡赤鲤村赤鲤桥路段,碰撞被害人林某某, 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当场死亡。经永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颈髓损伤死亡。
2020年7月21日、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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