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0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德阳方向沿成德大道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川省广汉市成德大道兴隆镇西林村8组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从成都方向沿成德大道往德阳方向直行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川F6****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物损、叶某某本人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叶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亲属向叶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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