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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苏E5****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小镇永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天鲜超市路口右转弯时,因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麻痹大意,对道路交通情况估计不足,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该车右后部与被害人孙某甲(男,殁年81岁,张家港市人)由东向西驾驶通过路口的三轮电动车(车上乘坐:朱某某、孙某乙)左前部相碰擦,造成孙某甲、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9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小型轿车(照片)等物证;

2.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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