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浙H9Z****轻型普通货车从龙游县**街道**前往龙游城区北门批发市场。02时49分许,途径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和招商路交叉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王某某经龙游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继发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龙游县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车速检验鉴定意见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