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住贵州省安顺市**区,无业。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再次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将其妻名下的一套银行按揭房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区),通过“小蒲”(身份待核查)伪造了一套全款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以此房产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该叶归还20万元,尚有40万元未还。经陕西省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全款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中的“西安**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西安**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原西安**地产有限公司所用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案发后,叶某某向陈某某归还了剩余4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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